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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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工〔2010〕4号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经研究,现将《蚌埠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蚌埠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1月16日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境,规范专项资金

2、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4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当年申报项目资金超预算额度,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

3、减项目资金的意见,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确定当年拟支持项目。当年申报项目资金未达预算额度,应严格审核不得提高标准,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不结转下年。对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型政策,按照“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第二章 支持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蚌埠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工业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中小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在新修订的划分标准出台前,暂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4、号)执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重点用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中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产值或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实施的项目,特别是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重点用于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集聚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或专

5、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等。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信息、管理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的公共配套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奖励。重点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四)中小企业信息化管理项目的补助。重点对企业生产过程信息化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供应链及营销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给予补助。第三章 支持的方式及额度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

6、支持方式。补助或奖励金额根据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多少或创新成果大小确定。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一)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大于1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减半补助。(二)技术创新项目采取按通过鉴定的创新成果大小或购置专项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补助。  创新成果大小奖励的标准为: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10-15万元。其中:产品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或国际

7、领先的奖励15万元;产品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国际先进或填补省内空白的奖励10万元。购置专项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投资额补助的标准为:按照企业购置专项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投资额的5%比例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生产的设备投资不在补助之列。补助额最多不超过30万元。(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根据服务机构当年开展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发生额或平台建设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对当年新增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按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助。(

8、五)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企业为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而购置的软件、硬件和其他配套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第九条 对当年已获得国家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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