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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11〕77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构
3、建的服务体系。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用于我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以及省级融资平台给予贷款的项目。(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用于: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3、为拓展服务范围对现有场地进行必要改造的支出;4、购买行业先进、共性、适用技术成果的支出;5、信息采集支出;
4、6、经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省工信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第二章支持方式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率
5、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补贴。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已经享受中央和省级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申请第九条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一)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生产性企业法人资格;(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三)企业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四)能按时上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6、运行监测月报。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已列入省级中小企业项目库在建或新建项目,并且建设期不超过两年;(五)具有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六)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七)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甘工信环[2010]837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项目的节能评估。第十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并经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7、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及必要的服务设施;(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服务中小企业收入不低于营业额的40%;纳税信用良好;(五)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六)其他应符合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市(州)、省直
8、管县工(经)信部门和财政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资金申请文件;(二)市(州)、省直管县工(经)信部门和财政局、省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三)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四)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五)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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