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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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7—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2、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出售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

3、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7—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确定及使用计划;  (七)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4、方式;  (十)其他约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书;  (二)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表;  (三)根据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结构封顶、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等五个节点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等;  (五)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变更工程项目相关合同,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

5、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为监管机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对上述账户的使用进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与监管机构、原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7—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

6、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止。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按照监管项目工程预算书总额的130%并参考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工程预算采用数据指标低于届时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查意见。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确定后,因工程预算书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预

7、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应当报监管机构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并约定购房款直接存入该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购房人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帐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缴款票据。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应当首先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在监管期间,按银行

8、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累计达到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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