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管理办法

创投基金管理办法

ID:39972281

大小:37.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7-16

创投基金管理办法_第1页
创投基金管理办法_第2页
创投基金管理办法_第3页
创投基金管理办法_第4页
创投基金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创投基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2、,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

3、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4、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五条 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

5、,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 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

6、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

7、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8、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参股基金管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