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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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的通知京建法〔2011〕26号各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财政局、规划分局:  为完成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任务,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

2、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简称《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确保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本市本村农民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自用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农民住宅

3、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一)抗震要求。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二)节能要求。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节能65%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要求。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四

4、条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区县新农办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程中

5、遇到的实际问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做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发挥属地管理主体作用;负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第二章任务落实与确户  第七条区县政府将《实施方案》确定的农民住宅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任务时要结合本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应根据建设任务向农民宣传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的相关政策、经济效益和抗震节能效果,引导农民积极申报

6、。  第九条农民自愿填报《新建翻建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1)或《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对于集中建设项目,村委会可统一填报申请信息表,由相关村民签字确认。  第十条村委会要对申报农户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每户农民及配偶未曾享受过政府新建农民住宅、既有农宅节能改造补贴资金。同时对每户户主及配偶姓名、既有住宅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村委会将核实公示后的信息进行汇总,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综合改造项目应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对符合综合改造要求的,出具综合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

7、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实施。专家组成员应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专家库中抽取的结构抗震、建筑方面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结合镇村发展规划对村委会报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区县新农办。  第十三条区县新农办会同区县国土、规划、建设等专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统计汇总后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第十四条市区(县)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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