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7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ID:39969705

大小:38.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7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7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7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7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资源描述:

《7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2、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

3、字组成。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加入第八条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4、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4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5、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十二条 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

6、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第十三条 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

7、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8、第十七条 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