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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1994年11月2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
2、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 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
3、和记帐反映。第二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
4、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前款规定。 (三)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但下列情况不作为投资关系: 1.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 2.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可视同租
5、用关系处理。 第九条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归还的,经双方协产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条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享
6、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帐。 第十四条 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均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 第十五条 除上述条款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二)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三)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
7、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四)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第三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中已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得抽回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集体或个人。 第十八条 对界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继续使用,按规定交付资产收益; (二)按国家规定,缴纳不低于同期银行
8、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 (三)实行租赁经营,由投资单位收取租金; (四)实行有偿转让,由双方签定合同,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五)作为与全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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