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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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刘敏上传时间:2006-10-17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的确立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具有人和属性、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其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因公司法对该制度规定得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究竟应当如何适用该制度存在较大的争议。笔

2、者现就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审理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发表拙见如下:一、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性质。5根据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实质上是为了变更(消灭)其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故此类诉讼,性质上应当属于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判决的方式做出认定。而且,根据上述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除人民法院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司法执行力外,对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做出的判决,均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故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后,也仅仅是发生了公司解散的事由,等同于修

3、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其他四项解散事由。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的公司的清算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对于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案件既已结束,人民法院无须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公司不能自

4、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这里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时,仅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而未规定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时,不仅仅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同样也存在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这里首当其冲的是公司的实质利益者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故应当赋予公司股东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进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的权利;二是实践中,股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

5、司之诉时,往往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审理中应当适用诉讼程序,而申请强制清算之诉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审理中应当适用非讼程序。首先,因其二者适用的诉讼程序截然不同,不可能合并审理;其次,在人民法院对是否判决解散公司做出生效判决前,公司是否解散尚无定论,且即使判决解散后,公司是否能够自行清算亦无定论,在此不定因素下,人民法院尚无法就是否受理股东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作出裁决。故对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同时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股东在解散公司之诉判决

6、生效后、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受理。第一、关于管辖问题。因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系变更之诉,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类案件应当由被告即公司(公司作为这类案件的被告问题详见下文)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有些公司规模较大,如果一概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对案件的处理不妥,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公司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由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关

7、于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因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系股东请求变更(消灭)其和公司之间的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而非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故对该类案件的受理费的收取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五条关于“对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的规定收取。这里,特别应当注意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和申请强制清算之诉作以区别。申请强制清算因属非讼案件,故其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可以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关于破产案件受理费收取的规定,按公司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

8、100000元。5第三、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顾名思义应当是公司的股东,而且还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对原告股东的资格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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