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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猝死的法医学鉴定摘要:最近几年,多地监管场所出现“喝开水死”、“摔跤死”、“做梦死”等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其中部分人员的死亡被认为是猝死,由于猝死发生的突然性以及不容易明显发现的致死性,因此必须通过科学全面的猝死鉴定对死者的死因给予明确的解释,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死者利益,促进监管场所工作和谐发展,而且对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公正社会氛围有重大意义。关键词:在押人员;猝死;监管场所;法医学鉴定2009年2月8日,24岁的云南晋宁农民李荞明在看守所突然死亡,警方称在押期间“玩躲猫猫游戏撞墙而死”。2009年3月31日,在广东高明监狱服刑的刘玉山死于狱内。高明监狱称
2、刘玉山是猝死,死因可能跟心脏病有关。2012年5月8日,福建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犯程某名猝死。近几年监管场所在押犯猝死的案例频发,在其中有不少饱受争议,目前,监管场所每年死亡人数达数百名,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监管场所处理此类事件经验不足,部分死亡家属借此越级上访、闹访、聚众闹事。这牵扯了监管场所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影响了监管场所稳定和正常的执法活动,制约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甚至演变成社会关注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和谐稳定,因此对于猝死者进行法医学鉴定有着重大意义,首先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时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勘验现场,
3、收集物证,而且还要对尸体进行检验,1979年9月10号,卫生部重新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规定了法医解剖尸体的几种情况: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有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者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者。因此对监管场所猝死的在押犯进行法医学鉴定既是程序上所要求的,也是必须执行的。一、猝死的概念和特点(一)猝死的概念猝死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和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有外伤性和非外伤性之分,一般所称的猝死不包括外伤、中毒、自杀等,而是指由某些疾病引起的突然死亡,从症状出现到死亡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猝死的原因多种多样,临床医学以心血管疾病所引起的猝死最为常见,被称为心脏性猝死,其直接的致命因素为心搏骤停。6(二)猝死的特点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并且伴有这样几个特点:⑴死亡急聚⑵死亡出于意料之外⑶非暴力死亡或自然死亡,死的不明不白,让人费解。第二,猝死的发生率调查数据表明:人群的自然死亡,突然死亡占10-30%。从表面上看,突然发生猝死,但事实上这不是默默地发生的,猝死前仍然可以观察一些迹象。据报道,猝死的常见原因38%由心肌梗死,中风占到19%,还有其他的肺栓塞,心脏衰竭的心脏起搏器。信号可以表示为:胸闷、气短、心悸、乏力、头晕、心绞痛,腹胀,一些患者
5、可能有多个性能。诱发因素:焦虑、疲劳、吃饭、洗澡,厕所,吃咳嗽等等。(三)突然死亡在实际司法鉴定的情况下,通常的情况下,涉嫌暴力犯罪导致他的死亡。尤其是在死者的人一直在战斗,创伤,不正常的习惯。或犯罪后使用暴力手段,或毒药,毒气体和其他方式造成死亡同样,错误地声明为猝死,我愿以避免刑事责任。因此确定死因,澄清事实,消除怀疑,区分它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是心灵的法律,这是法医科学的存在。不仅可以揭露犯罪行为及时保护受害者的利益,通过验尸,累计数据,预防预防猝死,对于增加了医疗水平以及法医科学是推动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四)猝死的法医鉴定因为突然猝死的原因,确定直到完成解剖,也许没有明
6、显死因信号或形态改作者贾晓文学术期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2期变。所以猝死的法医鉴定与其他法医鉴定相比,但更严谨、更全面的理解需要识别人类病例环境条件,全面的解剖。上面的细节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做猝死的法医鉴定,步骤和方法,各方面需要更多的关注,值班医生、猝死的法医鉴定程序要注意相互的连接。(A)排除暴力死亡排除暴力死亡,它是主要的猝死的法医学的先决条件。需要注意表面,特别是如果有迹象表明暴力隐藏的部分损失,而暴力伤害的痕迹时,干性皮肤更容易找到;哪里有需要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发生崩溃时发生,等救援肋骨骨折引起的胸部按摩,身体处理或拨出暴力和
7、伤害情况下损伤发生时发生的。与此同时,在毒理学实验作者王国平学术期刊《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2期室样品的提取分析,尽可能和多样化。除了各种内脏器官除了死者,试图提取胃内容的综合分析,粪便、呕吐,甚至一生中曾经使用过毒品,餐具等。(B)的详细知识了解此案的细节,它必须一步确认。注重案例分析:⑴确定案件的性质和动机;⑵分析情况,得出的结论是,犯罪的时间、地点、工具、仪器、等;⑶分析来确定罪犯的个人形象,职业、身份和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