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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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本上由国家出资兴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水电部和各省都有设计院和工程局,根据部和省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计划,采取自营方式进行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普遍形成“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在基本建设领域推行了“三项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建设管理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2、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转换建设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以下就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简单介绍如下。一、项目法人的基本概念项目法人是指以项目建设为目的,从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法人,即责任主体,要搞清项目法人的概念,必须先要明确“法人”的法律内涵。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它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

3、征的个人,而是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起来并取得法规上人格的组织。但它同自然人一样,可以广泛地参加民事活动。因此,法人也是我国重要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实行法人制度较晚,从1981年《经济合同法》中才开始出现“法人”的称谓。目前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并实行

4、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取得了法人资格。2、机关法人。指依据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等成立,主要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法人)。指以社会利益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和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他们依照法律、法规或经政府(或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有的需要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取得法

5、人资格。4、社会团体法人。指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由若干成员为了相同目的而自愿结合组成的社会组织。一般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上述概念,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应是在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理论上讲,项目法人可以适用上述四种类型。但由于水利工程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显著的社会效益,实际情况是项目法人属企业法人类型的和机关法人类型的较少。事业法人类型的较多,尚无属于社会团

6、体法人类型的。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项目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一把手)。很多地方、很多人至今分不清“项目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明显差异,必须加以澄清,不能混淆。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一)1998年以前1995年4月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今后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

7、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996年4月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37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根据1997年10月国家计委发布的《水利产业政策》中确定的乙类水利建设项目(以经济效益为主的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水利综合经营等项目),均组建了公司(企业法人),如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三峡工

8、程建设总公司、四川省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浙江省白溪水库建设开发总公司等。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甲类水利建设项目(防洪除涝、农田灌排、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均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实行了领导小组、工程指挥部等管理体制。(二)1999年以后1999年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规定:“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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