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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3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201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乡(镇)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机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
2、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不认真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 (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
3、皮、效率低下,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的; (八)应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未入驻,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 (九)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十)纪律松懈,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 (二)
4、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 (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 (四)应当给予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五)对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
5、、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损害较大,且存在问题具有典型性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
6、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原则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决定。 对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效能问责,由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机关其他领导的效能问责,由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
7、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调查组由 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8、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问责机关应当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给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七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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