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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2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形势,补充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在适应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监督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均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说,与《条例》相比,《处罚法》的修改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结合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大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删去了一些不符合社会现状的过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条例》的73种增加
2、到了151种,加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任务。如新增了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强迫劳动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提供虚假证言行为、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等等。删除的行为有设置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行为等等。另外,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消防管理、违反户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在《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处罚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一方面意味着对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今后将接受大量的治安管理执法
3、任务,工作量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成倍增加。此外,对大量新类型治安案件的处理,如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手机黄色短信骚扰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由于没有先例可借鉴,增加了执法的难度,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思考。二是提高了罚款幅度,取消了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的规定。在《条例》中,除了对“黄赌毒”案件可以处最高3000或5000元罚款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的最高额仅为200元。《条例》于1987年开始实施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群众收入和物价水平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罚款标准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同时考虑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和刑罚中的罚金数额以及
4、《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处罚力度的提高,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加以调整,加大罚款幅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因此,《处罚法》除了基本维持了对“黄赌毒”案件可以处最高3000或5000元罚款的规定外,对于其他大部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最高可以处200、500、1000元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处罚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如果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公安机关除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外,最终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从当前公
5、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状况看,派出所承担办理绝大部分治安案件,有的每天可能要处理几起或十几起治安案件,一年要处理上千起,案件量和工作量都非常大。作为基层公安机关,实际上难以通过法院的行政诉讼来执行一个标的只有罚款数百元的治安案件,且不说浪费时间和浪费警力,最终还要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如果罚款处罚不能够快速有效执行,没有相应地制约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的力度和威信将受到严重冲击,给办理案件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三是缩小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将拘留处罚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拘留处罚时,妥善处
6、理自由裁量权。如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第二十三条1、几个概念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三种违法行为。这里的“扰乱”既有暴力的,也包括
7、非暴力的。暴行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砸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毁坏文件材料等。2、纠缠有关工作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起哄、闹事、辱骂。2、擅自封闭出入通道。3、占据相关场所和空间。第二项的“公共场所”16除了条文列举的几种外,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第三项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而不包括停在车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2、在认定第一项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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