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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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即管理者),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它们主要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二、经济管理主体的权责经济职权: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等行为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经济职责: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行为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两者的关系:并无本质区

2、别。经济职权同时也是其享有或者必须履行的经济职责;经济职责当然包含着相应的职权和权力。二、经济管理主体的权责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主体针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决定的权力。经济决策权既表现为定期的决策,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也表现为临时性的决策,如国家在遭遇金融危机时,为整顿金融秩序而进行的决策。进一步可划分为: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规划决策权、货币发行权、基准利率决定权、汇率调节决策权、税率决定权等。二、经济管理主体的权责经济执行权:经济管理主体依据经济决策权行使的结果,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中遇到的问题采取

3、执行措施的权力。经济执行权是经济决策权的进一步落实,具体又包括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处罚权等。二、经济管理主体的权责经济监督权:经济管理主体依法对社会经济各个领域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权力。经济监督权主要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物价、质量、工商、审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诸多部门行使。三、经济管理主体:决策主体经济决策主体: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决策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决策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经济管理主体:

4、经济执行主体经济执行主体:主要是指行使国家经济职权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专司执行,负责管理。《宪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综合管理主体:职权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部门管理主体:针对某个行业或部门实施管理专业管理主体:对跨行业、跨部门实行了专业化联合的经济实体所属的企业进行组织管理。五、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监督主体经济监督主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行使专项监督权的专

5、门机关。《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监督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对国家的作用和政府的动机表示极大的怀疑,在其“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自由制度的三要素基础上,规定了国家的三个任务:提高分工程度、增加资本数量、改善资本用途;认为不断增加国民财富的最好办法就是给经济活动以完全的自由,政府义务限制为:保护社会,使之不受侵犯;保护社会上的每个人,使之不受其他人侵犯;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和设施。政府充当的就是“守夜人”的角色。六、

6、拓展1:政府与市场凯恩斯主义: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改正市场缺点。三段论演绎:1、自由放任经济中的缺点主要是存在失业;2、存在失业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3、有效需求不足是由“三个基本心理因素”造成的(心理消费倾向、心理灵活偏好、心理上资产收益预期)。因此,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等于听任有效需求不足的继续存在,就等同于听任失业与经济危机的继续存在。政府必须采取财政措施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自由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在19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崛起,取代了占统治地位100多年的斯密的经济自由主

7、义学说。凯恩斯本人则被称之为“战后繁荣之父”。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自由市场制度的“复归”: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货币主义、拉弗尔为代表的供给学派、华莱士为代表的合理预期学派、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等新自由主义思潮开始活跃。古典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新自由主义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主要经济观点:古典经济学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仍然是正确的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能由市场来执行,任何市场以外的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而只能起破坏作用即使市场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缺点,但克服与

8、纠正市场缺点的唯一办法在于通过产权明晰等措施来予以完善,决不能依赖市场以外的政府干预恰恰相反,以往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其原因正是由于政府干预的结果,而不是市场自身的原因政府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与市场失灵相对应的“政府失灵”(公共失灵)理论明确指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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