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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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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主体的解构内容基于经济法理论的困境,从经济法的主体的后现代性,试图在方法论上现有经济法主体的形而上学倾向,并基础上论述了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解构行业协会一、问题的经济…内容基于经济法理论的困境,从经济法的主体的后现代性,试图在方法论上现有经济法主体的形而上学倾向,并基础上论述了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解构行业协会一、问题的经济法学界,是从事经济法理论的学者而言,在试图提炼经济法的范畴的也感到了种种的艰难与紧迫感。[1]而艰难和紧迫感不免使人产生困惑,这主要在两个:,经济法究竟能像传统法那样起的范畴,从而法的认同,而点也正是常常被法对经济法独
2、立的地位予以发难的制肘之处,这经济法学者孜孜以求的紧迫感之所在,这是相社会科学而言,法学可以说是最不自足的一门学科,纠缠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传统法而言,说基于此而的方法的尚以对其一以贯之的保守性和滞后性致命的威胁的话;那么新兴的经济法而言则将是致命的。,经济法是要像传统法那样的范畴才能证明的独立地位,或者说经济法有其它进路来的理论体系,而点,却常常为学者们所![2]而之,笔者这是经济法学的方法问题,即经济法学者无一不在谈经济法与传统法的种种区别,但对经济法学的后现代性应关注,而使经济法理论的陷入了困境,当然经济法主体的如此。二、经济法主体的后现代性之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鲜有人提起,
3、日本福光家庆教授曾经济法是后现代法的观点。[3]不过却有学者对经济法的现代性了关注,该学者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的均现代性,[4]了经济法在理念、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的特殊性并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的政策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法的与差异,给人以无限的启示。而所谓“现代”,后现代主义者和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解,从历史时期上讲是从文艺复兴开始,经启蒙运动到20世纪50年代,上指西方资本主义从产生,发展而走向现代化的过程。“现代化”过程指商品化、城市化、官僚机构化和理性化的过程,过程构成了“现代世界”,而“现代性”体现的是理性和启蒙的精神。[5]或者用韦伯的话来说
4、,是“世界的祛魅”过程,它了人们的思维和世界观,了人们的理性意识,了反宗教蒙昧迷信运动,催生了主体性意识,产生了现代的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观念,所有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了思想基础,它们也构成了哲学意义上的现代性的特征。而现代性观念的核心理性及主体性。[6]而与此契合的近代民法中的人“乃是根植于启蒙时代、尽地自由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个人(abstrakteEinzelensh),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经济人(henius)”[7],即星野英一所谓的“强而智者”,传统民法中的契约自由、所有权和过错责任的均是在基础上的。由此可见近代民法所体现的却是现代性的精神。当现代主义哲学的“
5、理性”与“主体”概念自我膨胀,登峰造极的时候,也从“抽象的人到的人”[8]变迁的过程,这是抽象人格所假定的理性主体是脱离环境的,并且有限理性的,抽象人格所假定的经济人也并非全知全能。当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所的市场失灵时,星野英一所谓的“愚而弱的人”便了,抵御强大的及其它巨型的经济结构,主体又了“从原子化的人到团体化的人”[9]的变迁过程,以传统民法的现代化。但由此却了与现代性精神的悖离,即与现代主义哲学的悖离。所谓“现代主义哲学”,是指从笛卡儿开始的理性主义哲学、启蒙运动,19世纪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孔德的实证主义,20世纪的马克斯·韦伯的哲
6、学,萨特的主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等。然而其传统却是形而上学的,即所谓“逻各斯中心论”。所谓“逻各斯中心论”(lgenteris),在德里达那里指的是以“在场”(presene)为中心的本体论,从柏拉图的“理念”、笛卡尔的“我思”、斯宾诺莎的“实体”、黑格尔的“精神”到胡塞尔的“先验自我”、分析哲学的“语言”和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无一逻各斯的变种。德里达,传统的形而上学是以二元论或两极性为思想前提的,它将一系列概念、范畴对立起来,善对恶,对虚无,在场在场,真理对错误,同一对差异,……。在对立中,对立两极的地位并独立的、平等的,每一组中的项被看作是对项的否定、败坏、,
7、或是由项陷落而来,……。在概念体系的秩序中总是前一项以优越性,在二元对立中要使性、同一性、直接性、时空的当下性优越于差异、异化、距离和延迟。[10],经济法主体彰显了其后现代性之维,,“后现代思想应该克服现代的两元论:即,主体与客体的分离,一切欲望的冲动压抑或自由释放之间的选择(人们极为看重!)唯理性和非唯理性之间的对立。”[11]三、经济法主体解构的前提:共识的幻灭基于经济法学的现状,有学者基于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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