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专题四 法律行为----真意的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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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专题四:法律行为----真意的探求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概念(一)法律行为的实质萨维尼:“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称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而不是合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合法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二)《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念对应:民事行为  =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的法律行为结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的区别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的状态或经过一段时间则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的行为。比较项目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法律规定(事实的发生)本质意思表示事实构成符合法定要件效力上的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如:发明创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附合、混合、加工、侵权行为等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一)债权行为指以债的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二)物权行为1、指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

3、目的的法律行为。2、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①分离原则――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②抽象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③物权公示主义原则――保护第三人利益(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债权支配权、既得权、绝对权请求权、期待权、相对权排他性不具排他性优先性(对外:排斥债权;对内:有先后顺序)不具优先性(除非有担保或优先受偿权)追及力不具追及力设立法定主义、公示合同自由以可支配的物或准物为客体以给付行为为客体永久性和长期性暂时性注意:物权行为包括依法为物权行为(如毁损自有物)、依合同为物权行为,区分物权行为与依合同为物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构成一

4、、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成立的实质:事实存在2、特别成立要件:指特定的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要式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一般有效要件有效的实质:价值判断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标的合法、可能和确定④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⑤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2、特别生效要件①附条件②附期限③需登记、批准④死因行为⑤交付“有效”和“生效”的关系:确定能生效的法律行为有效二、标的(一)标的的要求合法、可能、确定(二)标的的确定(1)协议(2)合同

5、条款的解释(3)法定问题: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行为效力的标的要件:可能三、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意义、构成及种类1、意思表示的意义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效力的最

6、为重要的因素。2、意思表示的构成(1)客观要件即外部的表示行为欠缺则不成立意思表示(2)主观要件:内心意思(难点)①行为意思A.指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B.如遭受外在无法抗拒的压力而为行为则为不具有行为意思C.欠缺时的影响一般意思表示不成立,但可能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范围)②表示意识(表示意思)A.指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B.有行为意思不一定具有表示意识行为人应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C.传统见解认为欠缺即不成立意思表示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

7、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3-1,单)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

8、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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