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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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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兼论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侵权的行政法救济体系建构文正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伍操邓华平上传时间:2008-5-13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简单地说,就是一种获得学习机会、接受文化知识和文明教化的权利。但是,应然层面的受教育权并不直接对应实然层面利益的获得,由于教育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受教育权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天然依赖性,侵犯公民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种种侵权形式中,教育机构滥用行政管理权力所发生的纠纷最为引人关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也显得尤为突出,成为社会公众讨论的一个热
2、点,社会各界对此问题各执一词。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救济是权利的必然支撑性条件,当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或侵害时理应得到救济,特别是司法权的救济;而一些教育家甚至政治家还抱怨学校教育受到法律的束缚和司法的支配。理论上的争议集中于对学校地位界定、行为的可诉性、可诉的范围和以何种途径予以救济等方面。这些争议的悬而未决束缚了我国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使得受教育权成为极少数游离于外部救济途径之外的公民基本权利。我们迫切需要对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行政法救济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受教育权救济制度的发展。本文拟从对受教育权侵害最大
3、的教育机构管理过程侵权救济入手,以公立高等院校为主、兼顾其他教育机构为研究对象,对教育行政救济,特别是对学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做初步的研究,因本文主旨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敌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教师不服学校管理的行为之救济问题不做深入探讨。 一、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之必要性 法律授予教育机构一定的惩戒和管理自治性权力,是教育机构作为受教育者的法定学习协助者和监督者的必备要素,也是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教育目的之必要手段。然而,学校的惩戒管理之权与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可能出现冲突,作为具有公定力、强制力的学校
4、权力,由于实体与程序方面的缺陷,容易影响到学生受教育权的正常行使,冲突出现后又因为救济途径缺失,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修补,矛盾不断激化,有多种声音都在呼吁救济机制的建立: (一)对受教育权进行行政法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人权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有学者认为:“人权一词,依其本意,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人的权利。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权利。”13受教育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自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把它纳入宪法规范以后,它作
5、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已经成为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的立宪通例。作为当代社会热门话题之一的人权,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关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在本国的立法中把人权的基本内容予以具体化、明确化,并予以切实的法律保障。《世界人权公约》第26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14条明确规定了该项权利的内容,认为人人皆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护有必须依赖相关的教育保障制度来加以支撑,国家干涉教育侵权行为也是以相应的救济措施的应用为基础的。
6、 (二)对受教育权进行行政法保护是公民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具体化 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受到现代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一般一方面从宏观上加以必要的投入和扶持,兴办各类教育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授予公民以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公民“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通过公民自身行使权利来促进国家教育事业的繁荣。我国现行宪法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在第46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既是我国受教育权保障的宪法基
7、础,也是对行政法的具体保护提出的总体要求。 (三)对受教育权的进行行政法保护才能体现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平、公正。该原则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为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此以控制公行为及行政行为之方法。“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两个方面:其一,任何异议都能够在法定场合得以公开表达,行政相对方有被
8、告知权、听证权,诉愿权等,同时,裁决者应该公正的听取之;其二,“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即任何纠纷的解决必须通过中立而无偏私的第三方担任裁决者进行裁决。如果排除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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