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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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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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受教育权是公民诸多权利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关系到公民能否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大问题,更关系到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进步。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中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行政法保护就显得极为必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民受教育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说明了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并从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对公民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体系提出建议。一、受教育权的概念与性质受教育权是全体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平等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的

2、,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受教育权关系到公民更好的工作生活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越来越影响着公民的生存发展。人对社会发展的适应及其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实现,确立受教育权在公民权益中的核心地位,构建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二、受教育权保护的国家义务(一)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首先,立法机关负有制定完善的受教育权法律的义务。国家相继通过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3、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初步构建了教育法律体系,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有法可依,也进一步推动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但有关受教育权的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即规定不详细、针对性不强、没有具体的救济办法等等。这就需要国家加大立法,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在受教育权保护中常出现的问题来制定具体详细的法律来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制体系,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二)受教育权的行政保护首先,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教育事务应当投入充足的资金,提供足够良好的师资力量,完善教育设施;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再次,

4、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保护那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最后,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力度管理教育机构,监督其在接受学生、管理学生等方面的运作,防止其不合理录取学生等问题的出现。(三)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国家司法机关对受教育权的保护是行政救济的最后手段。司法机关通过对教育机构那些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对那些侵害公民收教育权的行为进行惩处,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我国受教育权现行法律保障之不足(一)受教育权立法保护存在漏洞教育机构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在管理学生、招生等方面拥有一系列的自主权。这就使得教育机构再与公民之间出现矛盾提供了可乘之机。

5、而我国目前,有关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很多空白,受教育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社会权利依然缺少完整、具体、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二)受教育权是否有可诉性存在争议。基于受教育权利在社会及对公民的重要性,及现今社会不断出现的公民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再否定其没有可诉性,而是应该履行其义务加大力度制定受教育权得到保护的具体的实施措施,把其规定在司法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内。(三)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性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在社会中,接受教育的不平等性有三个方面,并已长期存在。第一,公民在接受教育内容上的不平等。第二,公民在

6、接受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四、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的途径(一)受教育权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的救济措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这部法律对很多规定都很模糊。因此,国家应加大对申诉制度进行详细和完备的规定,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备的申诉程序,设定专门的救济制度。(二)受教育权的复议制度行政诉讼法将受教育权纳入了复议范围。其第6条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

7、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这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救济途经。但因为很多学校拥有自治的权力,使得行政复议在运行中得不到具体的实践。因此,国家应扩大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审查范围,规定具有针对性的的具体规范,使得行政复议具有可操作性。(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性要求其权利在到侵害时法院能为其提供平等的救济。规定具体的制度,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能适用具体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条款,而不是游走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无法确定,让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保护国家不仅在

8、立法与执法方面保证权利的实现,而且应该在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平等的救济制度。目前,在很多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实践中,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其侵权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当他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司法诉讼时经常以不在受理范围的原因被驳回诉讼,使公民的侵害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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