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2010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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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学生、教师与校长第一节学生无论作为接受服务的“客户”还是作为教育对象,学生都是值得未来教师首先要关注的人,因为任何教育计划都要以认识学生为前提,任何教育努力都要以影响学生为途径,任何教育效果也都要在学生身上展现。一、学生的基本特征生命的灵动性:学生首先是有灵气、具有无限可能的生命。可塑性:学生具有发展的潜力和天赋。自主性:学生不是别人随意揉捏的软泥,也不是可以随意刻写的“白板”。独特性:学生具有独特的个性,没有一模一样的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是独特的个体。发展性:学生是一个发展变化的人,生理和心理还不成熟和完善,需要

2、得到发展。二、学生的教育定位(一)两种经典的学生地位理论“教师中心论”:教育内容应由教师来决定,教学过程应由教师来组织,学生的学习是一种接受式学习,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儿童中心论”:教育内容应根据学生的兴趣和需要来选择,教育过程应根据学生的学习进程来组织,学生的学习是一种接受、体验或探究式学习,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辅助与主体的关系。二、学生的教育定位(二)现代教育中学生的教育定位1.教育的基本内涵决定学生在根本上还处于教育对象的位置2.学生的双面性决定学生在教育中被安排和设置的基本地位3.现

3、代教育的时代特征需要学生参与到教育活动的安排中4.学生的能动性使学生具有掌控自身的基础三、学生群体与文化(一)学生的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正式群体(团体)是根据定员编制、章程和其他正式文件而建立的联合体。具有从属关系和平行关系非正式群体(团体)是在心理动机上的方向一致——同情、观点接近、信念一致、成人权威、个别人威望的基础上产生的联合体。发挥“保护功能”和“发展功能”三、学生群体与文化(二)学生群体的主流文化与亚文化(同辈文化)学生正式群体的主流文化其实就是社会或学校主流文化在学生群体上的投射。学生非正式群体的亚文化是社

4、会或学校主流文化的次属文化,是在学生非正式群体的组织过程中发展起来。【美】克拉克把同辈文化分为玩乐型、学术型和违规型四、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1.《儿童权利宣言》(1959)2.《儿童权利公约》(1989)儿童有受教育之权,至少在初等阶段应为免费强迫制。儿童所受之教育应足以促进其一般陶冶并使其能在同等机会之下发展其能力,其个人判断力、其道德及社会责任心而成为社会之有用分子。负儿童教育与辅导责任者应以儿童之最大利益为其指导原则;此种责任首应由父母负之。儿童应由游戏娱乐之充分机会,此种游戏与娱

5、乐之目标应与教育之目标相同;社会与政府当局应尽力促进此项权利之享受。——摘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c)以一切适当方式根据能力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摘自联合国

6、《儿童权利公约》四、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二)我国法律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我国法律对学生权利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

7、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

8、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四、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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