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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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章程东南大学章程   序 言  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2、二条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outheast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

3、、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14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

4、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 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

5、高等学校,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

6、,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14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

7、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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