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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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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努力提高医疗鉴定公信力西安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西安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任杨国琦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
2、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
3、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
4、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2010年6月28日发)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二、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一)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二)加强
5、药品、消毒药剂、血液、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减少患者损害。(三)做好医患沟通,保障患者权益。(四)规范病历书写,做好病历资料管理工作。三、多措并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做好投诉管理,化解矛盾纠纷。(二)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四、完善制度、继续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一)各级医学会要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二)对于司法机关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
6、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医疗损害及其鉴定(一)三个基本要素1.过错行为。2.损害结果。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责任。(二)《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律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继续进行,将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2.医疗损害是医疗侵权的大概念,医疗事故包含其中。3.医疗损害鉴定由人民法院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4.医疗损害不等于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也需要分类、定级和损害程度分级。(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高度认识和重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规范管理问题。1.需要冷静客观的思考,健全医患沟通告知制度,完善医患沟通
7、内容及知情同意相关制度。2.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3.完善紧急情况下采取医疗措施的审批程序。4.规范病历书写和病例资料管理工作。(四)通过学习理解《侵权责任法》,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沟通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二、《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共十一条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较有何不同与相同?一、不同:1、《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上位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颁布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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