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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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于2002年由法学专家开始起草,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期间经历了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7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

2、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已达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高达4万余件。面对如此多的案件,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

3、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中用了11个条文(即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以下是逐条解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

4、任承担主体的规定。本条规定意义重大。自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双轨制的处理方式,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也消除了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

5、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在本条中,主要涉及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从责任性质上讲,医疗损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基于该条款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该种赔偿责任关系中,直接侵权人虽然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但

6、赔偿义务主体则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是赔偿义务人,直接对患者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医务人员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患者也不能直接向医务人员主张权利。这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正因如此,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选人不当的过错或者已对医务人员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为由,主张免责。一般而言,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包括:(1)医疗单位(包括私营诊所);(2)医疗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开办单位和医疗单位为共同赔偿主体;(3)多家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不能

7、区分责任的,参与诊断治疗的医疗单位为共同赔偿主体;(4)借用、租用、挂靠使用医疗单位相关证明的,或以医疗单位名义对外进行诊治的,医疗单位明知的,以使用人和医疗单位为共同赔偿主体;(5)将事业单位、集体性质的卫生所发包给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的,发包人和个人为共同赔偿主体。另外,对于邀请外医院医生会诊引起的医疗纠纷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医院提出邀请外医院医生会诊造成人身损害的,医院是赔偿主体,受邀请的医生及其所在医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是患方当事人自行邀请外医院医生参加会诊,医院同意的,则该

8、医院和外医院医生为共同赔偿主体,外医院医生应邀会诊系职务派遣行为的,外医院和该医院为共同赔偿主体,而外医院医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其医务人员进行追偿?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侵权责任法》所作的立法说明来看,立法者还是倾向于肯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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