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管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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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管辖的几点思考作者:郭艳发布时间:2011-01-0615:41:1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针对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是否享有侦查权,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公诉权,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笔者就此做以下分析。一、公安机关是否享有侵占案件的侦查权在司法实践中,侵占案件进入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受害人的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84条第3款对于受案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159条对于受案之规定,对于

2、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已管辖,公检法三机关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然后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同时,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于犯罪的定性并不准确,可能会以诈骗、盗窃等针对财产犯罪的罪名报案。在案情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对案件性质准确定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全证据,存在对侵占案件进行前期侦查的可能。另外,也存在侵占人不明的案件,受害人求助于公安机关,要求抓获侵占人,追回财产。对于侵占人不明的报案,公安机关运用搜查、拘留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属于正常的侦查行为,是否于法有据?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公安机关进行

3、的侦查行为及强制措施都是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法院移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

4、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个对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可以由公安侦查,但实际上已赋予公安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权力。该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又规定对上诉八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这八类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有侵占案,但该规定第8项中说“属于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

5、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因而公安机关有权受理侵占案,有权进行侦查。二、检察机关是否享有侵占案件的公诉权对于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该选择什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做法:一是告知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二是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三是以侵占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但检察机关和法院囿于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的限制,对此类案件不提起公诉,或不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造成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转而要求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做法比较普遍。为了规避自诉案件的限制,也存在上述二的做法,公安机关侦查后明知是侵占罪,仍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移送

6、起诉,检察院也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公诉权的来源有两个,一是自行侦查案件的起诉,二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前面已经分析过公安机关对于侵占案件享有侦查权,那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侵占案件就应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宜转而让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因而笔者认为,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占罪的公诉权。看一下法律对另外三种告诉才

7、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以及虐待案)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有提起公诉的例外情形。侮辱、诽谤罪一方面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同时,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但书”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罪除外”,属于公诉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罪。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侵占案件也应比照其他三种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做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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