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

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

ID:39633962

大小:31.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07

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_第1页
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_第2页
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_第3页
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_第4页
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关系初探法学论文在大陆法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分,三要件说以法国民法理论为代表,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行为;四要件说以德国民法理论为代表,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可以看出,除了损害这一既定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共同要件,两要件的功能和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究竟如何,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和对过错问题的研究相比较,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民法领域中略显薄弱,在探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和

2、过错的关系之前,本文想先就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谈一下笔者的看法和认识。  一、民法中因果关系诸理论评述  在哲学中,因果关系是指一现象与他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由于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链条可能扩展至无穷。研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目的旨在如何从这种无限扩展的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定的环节,使该部分原因成为归责的对象,而其它原因由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而不进入法律的视野。正是由于法律上因果关系有必要对哲学上因果关系进行限缩,两大法系都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以求实现这种限缩的科学性

3、和合理性。  英美法系由于在审判中实行陪审员制度,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发展起了两分法: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其认定由陪审员进行;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应对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的原因,其认定由法官进行。应当说,事实上的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的前提,某一行为只有被陪审团认定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确实有客观联系时,才有可能被法官认定该行为确实应当对该损害后果负责。同时,法律上的原因又是客观因果联系与法律责任相衔接的重要环节,某一客观因果联系只有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上的可谴责性时,该客观因

4、果联系才会导致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至于哪些客观因果联系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上的可谴责性,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评判,同时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事实原因的认定上,首先发展起来的是必要条件说,在检验原因的规则上,该说采用的是“butfor”规则,可简要表述为“如果没有A的发生,就必然不会有B的发生,那么,A是B的原因”.“butfor”规则对单一式因果关系的原因检验是有效的,但在复合式因果关系场合,“butfor”规则的适用则会产生荒谬的结果(如甲乙同时向丙开枪,各自击中丙的要害部位,均足以分别致丙死亡的情形,适用

5、“butfor”规则,会得出甲乙的行为均不是丙死亡的原因的结果,而这结果显然不合逻辑)。为解决复合式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实质要素理论被提出来了,该理论认为:如果侵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那么,该侵害行为是该损害结果的原因,即:“如果有A的发生,则必然有B的发生,那么,A是B的原因”。上例中,依实质要素理论,甲乙的行为均是丙死亡的原因。  法律上原因的认定更多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首先运用到审判实践中的是直接结果理论,该理论主张对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引发作用的侵害行为追责,而不论侵权人是否可预见损害结果。由于该理

6、论有滥用处罚的嫌疑,在实践中受到可预见性理论的修正,可预见性理论主张:过失侵权人只对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且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可预见性理论使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直接结果理论并未因此而完全失去价值,仅其适用范围因此受限,其大体适用于侵权人行为时有主观故意的侵权案件。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因果关系的认定则采风险理论:从事高危险行业或持有高危险物件而使社会处于可能受损的风险之中,一旦此行业行为或物件导致损害发生,损害行为的实施者或致害物件的权利人的行为或持有本身即为损害结果

7、的法律上之原因,而不问其在损害中所起的实质作用[1].  与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轨迹稍有不同,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条件说—充分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大致发展脉络。条件说因为与英美法系的必要条件说大同小异,在此不赘述;充分原因说的影响力已日渐衰微,在此也不多泼墨。值得一提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基本思想是:当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时,侵权人应当对由其行为引起的相当的损害负赔偿责任[2].依对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同,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分为:(1)主观说:以行为人行为时所知或应当知道的事实为基

8、础决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客观说: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时及行为后所发生的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3)折衷说: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3].可以看出来,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预见力为基础的,在这一点上,与英美法系的可预见性理论似有异曲同工之妙。台湾学者进来却对相当因果关系说提出质疑,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