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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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论文摘要]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许多学者提出了:此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的观点。对此,笔者存在不同看法。本文试结合此因果关系所涵盖的原因,针对学术讨论中两种对立的学说,从因果关系的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多个角度,结合许多司法实际,阐明了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的自己的司法理念。[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分析一、什么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了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和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

2、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一种类型,但又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两者是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我不同意此种看法,其原因在于:侵权案件错综复杂,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原因很难用“违法”的概念来概括。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以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也是不妥当的。一方面,以违法行为作为原因,容易使因果关系成为违法行为概念的一部分,其结果会使法官仅注意引起损害发生的原

3、因是否违法的问题,而将一些很难确定为违法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从因果关系中舍弃,显然不得于正确确定责任。另一方面,出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假如把一切造成损害发生的行为,都作为违法行为对待,必然不适当扩大了违法行为的概念,并以违法行为概念代替了过错的概念。还要看到,以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不利于正确免除行人为的责任。因为如果损害的原因是违法的,就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即使在行为人对损害绔果作用轻微,行为人主观上过错程度较低,或从公平考虑需要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等情况下,也不能作出免责的决定,显然是不妥当的。还有一种意见是

4、“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对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物所致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之危险的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具体定义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意见认为因果关系只是确定责任的一个条件,查找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对这个定义具体分析如下:(一)因果关系的原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5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在通常情况下,积极作为状态是容易确

5、定的,而消极的不作为却难以确定。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不作为并非指行为人什么也没做,而是以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且侵害他人权利为特征的。这种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以及合同关系的要求。例如某个成年人带邻居家的一个未成年人去游泳,该未成年人被水淹时,成年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则应负不作为的责任。因为该成年人在此情况下基于临时的监护关系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不作为的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而且客观上违背了其应尽的义务造成损害后果

6、,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因果关系的原因还包括引起损害发生的物件在被告所有、占有的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呢?按照拉伦茨的看法,被告须对动物的行为,建筑物的倒塌或危险品的逃逸负责,但如果把因果关系视为物件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受害人举证责任就比较简单了。所有人和占有人对其物件致人损害,理所当然应负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只需证明所有人和占有人的物件与其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就够了,至于这个物件在致人损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某种外来原因,那是一个过错的确定问题,应由加害人举证证

7、明自己没有过错。(三)因果关系是指行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果关系都具有严格的时间顺序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确定因果关系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去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具有逆反性的特点。还应看到,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并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认定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损害结果、行为和物件,特定环境等诸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判断,从而确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对责任范围的确定也有主要意义。二、因果关系的确定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而常常

8、呈现出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渗透的状态。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学者对此观点各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相当因果关系,又称“相当说”、“相当条件说”。最初为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于是1958年所创。其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出于缺乏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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