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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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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争议的和解、调解和仲裁经济争议的和解、调解和仲裁一、经济争议的含义和解决的方式经济争议是指在经济交往或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争议。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二、和解(一)和解的概念。和解,也称协商解决,是指发生经济争议时,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二)和解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公益的原则。三、和解的效力和解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若和解达成一致,就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项新的协议,其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和解协议,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
2、三、调解(一)概念调解是指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经济争议进行居中调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劝说双方相互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与和解区别:调解必须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调解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公益的原则。(二)调解的种类及特点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优:主动性;合情合法。缺:专业性、规范性2、行政调解优:专业性;综合性。缺:公正性、无强制执行力3、仲裁调解专业性;规范性;经济性4、诉讼调解优:专业性;规范性;经济性(三)调解的效力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3、效力“应当”,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无强制执行力2、行政调解的效力“必须”,具有合同性质,无强制执行力3、仲裁的调解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4、人民法院调解有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四、仲裁(一)概念。仲裁是指经济争议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已发生的经济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二)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
4、则2、一裁终局原则(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仲裁的基本制度1、仲裁协议制度仲裁协议的无效几种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必须是
5、书面的,口头形式无效(六)仲裁程序1、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进行。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裁
6、决与效力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协议的效力(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7、,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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