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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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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西南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
2、《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
3、 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 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4、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5、双重身份作 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2 及其授权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及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7、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8、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 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后,公司召开董事 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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