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技师公会技师执业执照换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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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五一二六號令公布第一條本辦法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領有執業執照(以下簡稱執照)之技師,應於執照有效期間(以下簡稱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各科技師於本法第七條第四項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照者,適用本法修正後之規定,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前申請換發執照。第三條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應繳納執照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二、原執照正本。三、技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四、執照所記載科

2、別之執業證明及訓練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五、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四張。六、戶籍謄本一份。七、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執業,而其執業機構名稱或地址變更者,應檢附變更後執業機構地址得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執業,其執業機構變更者,應檢附技術顧問機構或營利事業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證明文件各一份。技師受停止業務處分確定或自行停止執業,將執照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收存或註銷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收存或註銷執照之證明文件,免附原執照正本。第四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執業證明文件為技師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備,並經所

3、屬公會審查證明之業務登記簿。第五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訓練證明文件,指技師於執照效期內參加下列與執照所載科別有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一、參加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舉辦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五分。但每次總分不得超過二十分,單一演講者,每次積分以十分為限。參加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及專題演講者,亦同。二、參加各科技師公會或全國聯合會年會及當次達三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者,每次積分二十分。三、參加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專業訓練課程取得證明者,每小時積分五分。四、於國內外專業期刊發表

4、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作者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翻譯每篇二十分,譯者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五、參加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與訓練有相同效果,給予積分證明者,個案積分最高以六十分為限。前項第四款所稱國內外專業期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第六條技師於申請換發執照前,應取得與原執照登記科別相關之訓練積分證明,並累計達二百分以上。但每年以一百分為限,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原執照科別在一

5、科以上者,每增加一科,其應累計之訓練積分增加一百分。但不受每年以一百分為限之限制。前項應增加之訓練積分,以參加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技術活動或訓練取得者為限。第七條原執照之科別如為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二年內始辦理變更增列者,申請換照時,該新增科別得免增加訓練積分。第八條技師於參加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後,應儘速檢附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前項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科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各科技師公會辦理,並應將委託事項刊登公報。第九條技師逾執照效期始申請換照者,所檢具之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以

6、原執照效期之始日至申請日取得者為限;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原執照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重新計算效期,換發執照。第十條技師受停止業務處分期滿或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執照後申請恢復執業,如原執照效期尚未屆滿,得免檢附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其經審查合格者,發還原執照或以原執照效期發給執照。原執照效期已屆滿申請恢復執業者,應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檢附申請日前四年內取得之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其經審查合格者,以核發日為基準日重新計算效期發給執照。第十一條技師申請換發執照而無承辦業務者,其執業證明得以增加參加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技術活動或訓練所取得之訓練積分一

7、百分代之;每年所取得之訓練積分並不受每年一百分之限制。第十二條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第十三條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應提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二、應提出之文件事實上不能補正者。三、有違反法令情事,不得換發執照者。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技师执业执照换发办法技师执业执照换发办法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五

8、一二六号令公布第一条本办法依技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第二条领有执业执照(以下简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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