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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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有关法律问题贺晶晶内容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有关法律问题。文章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时,对夫妻另一方的追求”、“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三个方面,联系有关法律规定及现实案例,指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首先必须判断清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法律推定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应当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财产份额的具体操作规定。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律6目录1、内容摘要……………………………………………………………………………………12、关键词……

2、…………………………………………………………………………………13、正文…………………………………………………………………………………………34、参考文献……………………………………………………………………………………66浅谈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有关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然而,即使经过了法院的判决,在民事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仍旧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另一方的追加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笔者试就这几个方面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一、夫

3、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执行中,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本文暂以判决书为例进行分析),所载明的义务负担人可能为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以及有夫妻承担不同责任的情形。若夫妻双方为义务的共同负担人,执行中自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分别执行。问题在于,如生效判决中,仅仅列名夫妻一方为义务承担人时(离婚、抚养费等纠纷暂不讨论),如何确定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究其根源,是夫妻双方负债同时或之后获得了利益。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负债,自然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案件审理中,夫妻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执行中,夫妻双方均为被执行人。如夫妻一

4、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的利益为夫妻所共享。但这一举证难以实现,一者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如果负债人在婚前负债,并用于购置财产用于婚后生活,但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仍旧为夫妻一方所有,债务人随时有权不经配偶同意而自行处分上述财产,债权人难以确定债务人

5、配偶是否真正获得利益。二者,婚前负债,用于婚后生活的,除了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外,债权人无法证实债务人是自行消费或挥霍,还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婚后的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形较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捉供相反的证据。虽然以个人名义举债,当时所借款均用于个人利益,但对于夫妻这一经济共同体来说,一方受益,意味着家庭受益,经济共同体受益,夫妻一方经商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一方经商所得利益早已施之于其配偶。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产生的赔偿债务,因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由刑事责任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由犯罪人自行承担为宜,不应扩大为夫妻

6、共同债务。比较有议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否能够扩张为夫妻共同的赔偿责任,例如交通肇事案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有申请人坚持认为,婚姻关系既然有享受婚姻的利益,必然也应承担婚姻带来的负担。债务人驾驶车辆,其配偶在其平时即已经享有此利益,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债务人被认定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带来的赔偿问题同样是驾驶车辆本身存在的风险负担。确实,在过失犯罪而导致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中,若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对债权人十分不利。此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探讨。如2007年8月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经济纠纷案。被告人文某,开服装店因经营不善,导致欠债权人刘某某8万多元货款长期不还,刘某某被迫起诉至县

7、法院。法院判决文某某变卖家产还债(包括所拖欠货款利息),文某某其妻张某某以其债务是文某某一人所借,拒绝变卖家产,县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其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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