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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8月湖北警官学院学报Aug.2014第8期总第155期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PoliceNo.8Ser.No.155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王昊(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我国刑法漠视男性应拥有平等的性权利,对男性合法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缺失,这有违宪法精神。我国刑法缺失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其原因在于男女之间生理构造的差异、适于保守的传统性观念、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为保护男性性权利,应在立法上修改有关规定,在新法未出台前则要充分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关键词】刑法学
2、;男性性权利;立法【中图分类号1D914【文献标识码IA【文章编号】1673—239l(2014)08--0099--03自古以来,男性都被认为是强者,是男女不平等男性是性犯罪的受益方,这就从性别上排除了男性的始作俑者,是男权思想的受益方,但这并不意味着遭受此类犯罪行为侵害的可能性。我国刑法仅从保男性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我国刑法就对男性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在《刑法》部分合法权利的保护存在缺失。本文拟考察我国男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儿童行为的定罪量刑。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其保护缺失的原因,也就是说
3、,14岁以上的男性在面临侵犯自身性自由提出完善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对策。权利的犯罪行为时,很难寻求刑法的保护,这就与“刑一、我国刑法男性合法性权利的保护现状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相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权思想在中国生根发芽,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女性变得更独立、自信甚至强势时,男性遭受性侵犯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因为如此,关于男性的的可能性也从无到有,并且日益增大。近年来,司法合法性权利,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的条文阐述,遑论实践中男性遭到女性或同性性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进行特别的保护。1979年
4、《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这说明,我国刑法关于性犯罪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调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整现实社会关系的需要了。成都的“九眼桥”事件说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明,女性同样能够违背男性意愿,采取暴力或其他手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段侵犯男性的性自由权利。强奸罪的主体不再是男中,延续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性的“专利”,正如其客体不能仅限于女性~样。现权利”这一规定。“1由此可见,男性性权利和女性性权行刑法中关于性权利保障的规定,已经与社会实际利
5、一样,都应当是“公民权利”的组成部分。从总则情况相脱节。看,男女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差同强奸女性会对被强奸女性造成严重伤害一样,异,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观点。男性遭受性侵犯同样会对被性侵的男性带来身心健然而,在刑法分则中,无论是强奸罪、强制猥亵康的严重损害,不仅极易导致其患上艾滋病等传染妇女罪、侮辱妇女罪,还是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性疾病,而且还会严重刺激被侵害者的精神,造成其男性的性权利被淡化甚至完全无视了。例如,我国终生难以愈合的心灵创伤。对于男性来说,这种精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是“以暴力、胁迫
6、或者神伤害要远远大于肉体伤害,因为遭遇性侵犯是相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将强奸当伤害自尊并难以启齿的。同时,男性在遭遇性侵罪的犯罪对象明确限定为女性。嘲这是因为此类罪名犯之后极易产生报复心理,引发新的犯罪行为,肖方涉及的大多是性行为的犯罪活动,在传统观念中,强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05年,肖方在宁波火车南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女性,性权利是女性的专属权利,·99·万方数据王昊: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站遭遇同为男性的邵波强奸,随后肖方将邵波杀死。日本刑法也没有对性别作出限定,例如,《日本法院考虑到被害人有重大过
7、错,并且被告是未成年刑法典》对于强制猥亵罪做了如下规定:“以暴力或人,认罪态度好,决定从轻判决,判处肖方有期徒刑5胁迫手段对十三岁队上的男女实行猥亵行为的,处年。主审法官给出关于判处肖方故意杀人罪的理由六个月以卜‘七年以下惩役;对未满十三岁的男女施是,我国《刑法》对男人被强奸无明文规定。肖方被行猥亵,亦同。”邵波强奸,但邵波并没有犯罪,既然邵波没有犯罪,《法国刑法典》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那么肖方杀死邵波就属于故意杀人。各,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不论其为何种性质,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均为强奸
8、罪,处十五年徒刑。”。1这里的“他人”,显然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应当最直接、最坚’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决地贯彻宪法精神,作为我国公民,无论是女性还是我国台湾地区也在1999年对其刑事法律作出男性,其人身权利尤其是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修改,统一纳入了普通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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