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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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立法意义1、母婴保健法的概念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3、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6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卫生部陆续

2、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我国建立起了初步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二、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1、受母婴保健法保护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和新生儿。2、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4、助产技术。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6、新生儿疾病筛查。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节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

3、,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3、婚前医学检查主要是对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据卫生部统计,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000多人,

4、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9.29%,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不宜生育等。2003年10月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后全国婚前保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速下降,只有以前的十分之一。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如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医师应当提出“建议不宜结婚”的医学意见。第三节孕产期保健一、孕产期保健内容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内为孕产妇及胎儿、婴

5、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母婴保健指导:如何孕育健康后代 孕产妇保健: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等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提供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新生儿保健: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和监测,作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

6、等医疗保健服务。二、医学指导与医学意见对患严重疾病或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三、产前诊断与终止妊娠1、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2、终止妊娠: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②胎儿有严重缺陷;③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从1996.1.1起,国

7、家卫生部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各级妇幼保健院或乡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要求在新生儿出生后30天以内领取,并以此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五、严禁对医学需要外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六、医学技术鉴定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母婴法规定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所提出的医学意见持有异议时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8、。1、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其日常工作2、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其名单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①有临床经验;②有医学遗传学知识;③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3、医学技术鉴定的程序当事人对相关结果有异议需进一步确诊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或诊断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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