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办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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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局办税程序税务登记地税局办税程序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具体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3、从事生产、经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

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二、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

3、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其他部门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章程);  6、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流程:  纳税人持办证所需证件和资料→到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并审核审批→纳税人在递交申请后15日内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办证完毕。  五、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纳税人税

5、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时间: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证件资料:  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

6、件(正、副本);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其他与变更税务登记有关的证件、资料。  六、注销税务登记  1、范围及时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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