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假的相关规定 -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请假的相关规定 -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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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请假的相关规定一、国家规定的假期制度(福建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离)休处2003年7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离)休业务培训材料》(2003年修订版))(一)节假日、公休日: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工资照发(二)年休假(带薪年假):享受其他假期的工作人员(如享受寒暑假的教师),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中发电[91]2号)(三)婚、丧假:婚、丧假是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事宜处理的特殊假期。其基本规定是:1、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2002年7月30日《福建省人口与

2、计划生育条例》、[80]劳总薪字29号)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l-3天丧假。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4、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车船、住宿费由职工自理。([80]劳总薪字29号)(四)事假: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尚无统一的制度规定,若职工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报请领导批准执行。关于职工国内事假减发或扣发工资问题,国家和省里至今未作统一规定,由单位根据考勤制度规定自行决定。(五)病假: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仍按国务院《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81]52号)执行。主要内容有: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5、工作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

4、如是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病假解答)(六)生育假1、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2、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15天。([88]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

5、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60%一80%计发,并计算工龄。(闽政[89]7号)4、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闽政[89]7号)5、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国家劳动总局劳险字[88]2号)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

6、动时间。([88]国务院9号令)7、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劳动部劳险字[88]2号、1996年5月省人大7次常委会通过的《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8、如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酌情延长假期。享受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七)探亲假: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二、学校相关规定(一)《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泉经贸职院[2012]21号)的相关规定:1、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批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

7、者,应事前先用电话报告处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请假审批权限:(1)教职工请假两天及以内,由所在处室领导批准(处室或系部负责人请假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交人事处备案;(2)三天至七天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交人事处备案;(3)七天以上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并交人事处备案。3、请假有关规定(1)事假: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平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应从严掌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2)病假:教职工因病需治疗或休息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证明及本人病历,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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