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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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胡炜盐城师院经济法政学院物权法法学 专业核心课程第一章物权法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物权的概念、客体、物的分类、物权法的概念、内容、特征、价值及其发展趋势,掌握物权和债权的相互关系的发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的保护。[重点和难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学时数]:12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1、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客

2、体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能够加以实现。2、所谓“支配”,是指依据物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管领处理。3、物权人有权排斥他人的干涉,即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任何人都有其效力。这种绝对性体现在:(1)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任何人非经物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妨害物权;(2)当有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绝对权作为物权的特性,因此,物权又称之为绝对权或对世权。(二)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债权的内容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

4、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2)尤其需要指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4、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债权的标的是给付行为。是行为。5、在期限上的区别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在某些情

5、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上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并非对物的支配权,因此,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二、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1、

6、物权法的概念的理解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物权法通常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狭义上的法律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的规定。2、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的私法性2、物权法的强行性3、物权法的固有法性4、物权法的公共性第二节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现状及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一、物权法律制度现状物权法的起草是1998年开始的。1999年,统一合同法顺利通过了。第二步物权法也在顺利地进行当中,1999年10月社科院的草案,就是梁慧星负责的社科院物权法课题组,其中包括清华的崔建

7、远教授参加,就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一个课题组,完成了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这两部建议稿提供给全国人大以后,2001年年底,法工委产生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地方人大、法院、有关部门和法学院征求意见。第一次审议是在2002年年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那次的审议它是作为整个民法草案的一编来进行审议的,那次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是一本民法草案,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物权法当

8、时在民法草案里是一编。在这次常委会审议之后,很多的意见就提出民法典合起来进行审议,它有很多的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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