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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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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行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久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
2、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
3、级革命和19世纪的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这两部法典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两者在结构、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
4、曼分支。(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它们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等。2.主
5、张编纂法典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强调立法结构的法典化,一般不承认判例法。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成的单一的法律文件,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具有系统化、条理化、逻辑化的共性特点。在法典编纂体例上,大陆法系各国不完全相同,有的采取民商分立,如法国、德国;有的采取民商合一,如瑞士、意大利、荷兰等。3.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并存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存的双轨制,各国普通法院处理民事、刑事诉讼,一般分为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行政法院是大陆法系特有的
6、,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世界上最早的行政法院可追溯到法国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目前,大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以及中国澳门等都设有行政法院。(三)大陆法系的渊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重要区别在于大陆法系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发点,而英美法系则首先考虑已有的判例。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法律并非唯一的法律渊源,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1.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
7、包括宪法、法律、条例等。其中,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具有违宪审判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通常以法典形式出现,各国一般都建立有除宪法外的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2.习惯习惯,又称国内惯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法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要求法官必须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德国认为,法律与习惯相提并论。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和学理常常以非正式意义的渊源出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判
8、例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部分国家,如德国认为判例在《联邦公报》上发表的或者“经常的判例”视为习惯具有法律约束力。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认为学理是法的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学理为立法者提供法学理论、法律词汇和法律概念,通过立法者的活动,制定为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对判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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