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前培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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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法规基本原理、高等教育制度、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5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后面的内容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高等教育制度,包括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国家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承认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这些制度与高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也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3-5个部分分别从高等教育3个重要法律关系主体—学校、教师和学生来介绍我国在上述领域的教育法律关系,这3个主体的法

2、律地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利救济是本课程关注的重点。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法律作为国家规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是近代历史的一种创新。1、高等教育的起源现代大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柏拉图创办的学校-阿卡德米学院,后人称之为希腊学园。(启发式教学)中世纪欧洲大学形成的高等学校管理模式,即由学生主导的“学生大学”和由教师主导的“先生大学”。2、大学特许状制度(以英国中世纪大学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英国的皇家特许状制度主要包括:(1)准予成立,赋予大学特许法人地位(2)确认质量保

3、证能力,授予高等教育机构大学资格;(3)建立大学内部法人治理架构,规范大学法人制度安排3、达特茅斯VS.伍德沃德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特许状所确立的学院是一个私人团体而非向州议会认定的是一家公共机构。因此学院是私人团体,作为民意机构的州议会就不能干涉学院所拥有的绝对权力,特别是财产权和管理权,因为宪法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保护私人产权,它不允许各州损害州与学院之间最初契约的义务,只要法人的行为或特许状是州与私人团体间的契约,就免受立法机关的干涉,无权修改原来的特许状内容,将私立学院改为公立大学。这极大保护

4、了私人团体的独立性。4、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人干预通过对高等教育起源的描述,认为法律最初是通过规范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来规范高等教育,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干预逐渐加深。当代高等教育的法律干预逐渐普遍化、规范化。可以说法律渗透到高等教育领域的各个层面,在法律干预高等学校的历史中,以特许状制度为代表的制度设计赋予高等学校合法的地位,在大学自治传统的界限如何认定方面,存在诸多争议。(1)政府管理权限:主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依法教育行政行为(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作为公益性质的法人机构,大学行使自主权要受法律的制约,不同的国家对大学自主权

5、的规范不尽相同(3)大学公共责任:国家一般通过立法、政策引导和法律支持来促进大学承担社会责任145、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1)最早: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始于1898年。1898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中国第一所国立高等学府提供了法律保障(2)民国时期: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大学令》(3)新中国时期:1980年《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1995年,教育法的通过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8年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第一步完整的法律。二、

6、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所谓教育法: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分解:(1)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2)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3)教育法是国内法,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认为: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二、教育法

7、的地位和作用1、地位(1)关于教育法地位的争论;(2)教育法的地位(1)关于教育法地位的争论A、隶属B、相对独立C、完全独立D、发展说(2)教育法的地位分析:A、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属于教育领域,教育关系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B、教育法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也因调节对象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同时,教育法对违法行为所给予的制裁,有其自身的特点随着教育科学的自身发展及我国教育改革的继续深入,我们以为教育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大势所趋,但目前,教育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14~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2、作用:(1)保障教育的社会

8、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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