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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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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华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为更好地规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确保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部分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外聘专家等11人组成,其中设执行委员四名,普通委员七名,执行委员应参加每次的投资决策会。投决会由董事长任主任,副董事长任副主任。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董事会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核公司申报的项目,并就
2、是否投资做出决策。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制度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申报项目的需要召开,公司立项、上会项目需要两名普通委员推荐方可。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第五条每次投资决策会组成成员七名,四名执行委员需5要参加每次投决会的表决,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必须参加每次投决会表决,其他决策委员按如下方式产生:参与推荐项目的两名委员回避表决,其它决策委员以抽签方式从剩余五名委员中选出三名参与表决的委员。若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执行委员中有人因故缺席参加表决,该执行委员可从剩余的五名委员中指定委员参加,被指定委员
3、不再参加抽签,其他剩余名额仍采用抽签方式选定,但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时不能出席会议时,会议不能召开。第六条除会议方式外,在保证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传真方式或其他能使所有委员进行交流的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审核项目的名称。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需要审议的项目文件资料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各位委员,无法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位委员。委员应当认真阅读项目所有文件,准备意见
4、。参加会议时应随带所有文件资料。第九条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在会前将书面意见送交董事长。如不参加会议,会前也无书面意见,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十条到会委员应当在委员范围内进行讨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的项目,可以召集有关项目经理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听取意见。非委员会成员到会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做出决议。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担任副主任的副董事长主持。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尔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有权
5、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终止讨论、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审议项目的,应当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项目进行讨论和做出决策。第十四条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也不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三章决议事项第十五条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但主任、副主任有一票否决权。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项目,均必须有同意投资及数额、不同意投资或下次再议的决议或结论。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
6、员会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做出决议时,表决采用签字方式。5第十七条委员应当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上签字并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受托资产遭受损失的,同意决议的委员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未表决同意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同意投资的项目,认为投资数额应当大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时,可以提请公司受托管理资产机构合伙人大会或其它有权机构审议。第十九条委员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审议的项目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
7、事项是否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均应当尽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披露基关联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与被审项目方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委员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计入表决票数。关联委员的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并于会议开始时宣布。第四章会议记录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或者参加议事(传真方式)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或者参加议事(传真方式)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记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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