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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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巴比伦法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名词解释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选择《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选择《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

2、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选择印度法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公元前11世纪左右,种姓制度基本形成。整个社会分为四大种姓和种姓外的贱民。四大种姓是僧侣贵族婆罗门、军事贵族刹帝利、平民吠舍和奴隶首陀罗。——名词解释、选择阇提:公元4世纪的笈多王朝时期,手工业部门猛增,自由民增多而奴隶减少,形成固定和排他性的职业团体,即阇提。——名词解释对吠陀的注释,即《梵书》、《森林书》、《奥义书》。《奥义书》涉及宗教伦理道德,具有高度哲理性,囊括了婆罗门教法的核心内容,如梵天是世界最高主宰、轮回转世、“造业”等。——选择《所闻经》、《家范经》、《法经》。

3、《所闻经》是关于祭祀仪礼的规定,《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选择《律藏》、《经藏》、《论藏》。《律藏》记载了释迦牟尼订立的寺院规条。印度教法一般禁止不同种姓间通婚,尤其禁止逆婚——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逆婚生产的孩子属四个种姓之外的贱民。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则为顺婚。——选择希腊法雅典政制发展——选择(一)前621年,徳拉古(Draco)立法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2、将贵族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成立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二)前594年梭伦(Solon)立法1、颁布“解负令”2、以财产权代替世袭特权,并对应相应公职3、提高民众大会(A

4、ssembly)的地位4、创设400人议事会并首创民众审判制(dikastes,作为法庭的民众大会分支)5、废除德拉古的严刑峻法,开创了“法律统治时代”(三)前509年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分为十个选区(德莫)2、创设了500人议事会3、确立“陶片放逐法”(四)前443-429年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公民大会成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3、增加民众法院的民主性——未经判决不得处死4、实行官职津贴制雅典宪制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论述民主性: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

5、职权;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集体职务较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局限性:1、享有政治权利的主体范围有局限性,妇女、未成年人、奴隶和外邦人被排除在外;实现政治权利的物质保障有局限性,出席会议者人数难有保障;立法程序复杂,制约较多;担任国家公职有一定限制,如年龄、财富等,且须经特别审查。希腊法的特点——选择1、不是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而是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2、没有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以“正义”观念而非具体条文裁判案件;3、私法落后,公法尤其是宪制发达;4、“冲突法”发达,前4世纪设立跨城邦的“商事法庭”以确立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罗

6、马法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serviustullius)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名词解释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提留(terentilio)主持编纂法典。前454年,成立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于前452-前451年做十表法。前450年,增加两表,此即《十二铜表法》。——名词解释、选择《十二铜表法》主要特点——简答,选择1、诸法合体、私法居多,程序法先于实体法。2、程序繁琐,形式主义严重。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

7、主义原则,仅适用于罗马市民。4、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权。5、具有一定的保护平民和抑制贵族的规定,如限制借贷利息。6、保留原始社会的遗迹,典型的是同态复仇。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告示(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最高裁判官的告示主要是上任时的特殊公告、施政方针和办案原则、任期内审理案件中确立的准则等);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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