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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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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第一部分重要提示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第一部分重要提示(一)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及备考学习内容2、考试参考用书为《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整体结构比较合理,方便复习应考。该书也有美中不足,容易误导读者:一是第一章前三节使用的N多处观点,是2000年《立法法》颁布前的,与《立法法》不一致;二是第一章第二节认为行政应急可以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抵触,但事实上我国的行政应急都是依法进行的,至少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8部有关行政应急的法律;第一部分重要提示三是表
2、2-2中有9部规章于11年1月已进行了修改或废止,表2-3中的23部行政法规中,有4部是已废止的;四是第八章第三节行政权力的内容,部分是外国的制度,没有说明;五是第六章第一节的23部法律,有12部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其中摘录后有影响的是《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影响较大的是《国家赔偿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第一部分重要提示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附录为《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在大纲规定76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保留了73个;以新代旧1个;增加8个。该书还对26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节录。该书瑕疵:24部相关法律
3、中,有14部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部分节录内容不涉及修改),其中《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修正,由35条增至42条,基本概念和内容有较大变化;《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由48条增至93条;《消防法》2008年10月8日修订,由54条增至74条;《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由35条增至53条;《水法》分别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53条增至82条。第一部分重要提示另外,还有9部规章也于1011年1月进行了修改,本书还是老版本,1部规章已废止。《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虽然有些内容与《城市规划管理与法
4、规(2011年版)》重合,但两书都十分重要,复习时不能忽略。4、《城乡规划法》必须精读。第一部分重要提示(二)出题依据和答案1、考题出题的根本依据是大纲,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答案绝大多数在教材,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并依据普遍认同的规划原理。考试大纲有要求,但参考用书没有体现的法学知识,实践证明不考。2、往年考试题型:客观题,全部选择,单选70%-80%,多选20%-30%。第一部分重要提示(三)方法和注意事项1、认真研读《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特别是有一定规划工作经验的要注意细节。2、注
5、意归纳区别点,提高分析能力,注重客观题答题技巧。3、系统研读《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后,再做有关模拟习题。4、全面掌握考试知识点,以不变应万变,切忌守株待兔。第一部分重要提示(四)特别提示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于2012年7月2日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与注册城市规划师有关内容:1、人数: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4人;丙级不少于1人。2、年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
6、当在70岁以下,甲级城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P1◆P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立法的效力和程序是《宪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没有“特定的、更为严格的”和“普通”之分同一主体的立法,立法程序和效力不同的情况,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时才能出现。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程序必须比制定基本法律严格,效力必须比基本法律高。这种情况在我国仅此一例。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2“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专属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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