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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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确保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创新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第一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结合学生培养目标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原则;遵循

2、教育规律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原则;课程之间整合性原则;学科发展前沿性原则。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必须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体现全面发展的原则。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成专家组对专业培养的目标和业务范围进行论证,由教务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及要求,由各分院主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各分院院长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主要负责人,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下发执行。第四条课程体系的设置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部分。要按照国家专业目录的要求设置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选修课,依据人才培养模

3、式科学地设置课程模块,促使文文、文理、理理渗透,开放兼融。课程的设置要有利于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逐步形成我校的专业特色。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1.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2.学制、学分、学位;3.课程结构情况分析;4.课程计划总表;5.必要说明。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六条各教学部门根据学校审核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认真填写《长春师范学院教学安排表》(一式两份),在开课前一学期第十周至第十一周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院长审核,学校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教务处将其中一份返回给教学部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必修

4、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各分院具体安排各专业课程,然后由各分院录入本部门本学期开课总表及各班级的课程表,并由教务处汇总。各教学部门根据开课总表,将课程任务以任务书的形式通知任课教师,并上交一份给各分院存档,一份交任课教师。第七条教师开课条件、资格、规范、要求遵照《长春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学校要采取相应措施,做到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信息及时反馈,并进行有效的监控。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必须要稳定和严肃,不得随意变动。如有个别需要调整,须办理如下手续:1.填写《长春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并交教务处(由各分院填写,各分院院长签字

5、之后报教务处);2.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3.教务处将及时反馈给申请调整的各分院,如该课程涉及多部门,由教务处协调。如需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必须经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坚决杜绝随意调整课程的现象。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中应注意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真正做到规范管理。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中要收集、整理、保存的基本档案材料有:(一)《长春师范学院教学安排表》;(二)每学期各分院开课总表及各班课程表;(三)《教学任务书》;(四)《教学进度表》;(五)《教师手册》;(六)实验教学安排计划、教育实(见)习和专业实(见)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

6、七)《长春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一定要维护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兼顾到学科专业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在正常情况下,人才培养方案须执行一个完整周期后进行调整、修订。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认真总结执行情况,明确不足和问题;2.认真调研,提出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对人才提出的新要求;3.及时将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和优秀的教改成果吸收到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由教务处提出修订意见。修订程序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程序一样。第

7、十四条新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需在申报前制订和论证完毕,同时必须附有专家审定意见。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对违反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执行、修订的有关规定的情况按《长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制定2005年修订200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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