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440867
大小:23.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03
《浅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秦娜蒲城人民法院13991540692引言:如何保护因离婚而利益受到威胁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已成为各国处理离婚案件中的重点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如果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文从我国当前存在于民事审判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权、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新时期离婚案件剧增,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可预测的影响。就现状而言,基层法院
2、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较大比例,而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又占有多数。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缺乏对自我权益的保护能力。因此,如何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个庞大的课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方方面面,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很多地方亟待完善。一、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思想认识上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在民事权益部分的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力度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涉及两
3、方面的保护,一是刑事权益保护,另一方面是民事权益保护。谈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绝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的保护,而往往忽略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现实中侵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问题远比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涉及的人数多、领域宽;而且,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还往往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抢劫等侵财类犯罪所占比重大,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是原因之一。在重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同时,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亦应予以特别关注,因为它也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同样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二)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协
4、议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权处理程序的简单化、协议内容的模糊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更重视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甚至在法院诉讼离婚案件中,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自己的利益为本位。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的处理更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而忽略了未成年人随一方生活是否真正有利于其成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虽然法院最后判决离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但是由于父母都
5、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对子女抚养是外界强制的,并非出于父母的自愿,导致离婚后父或母不履行职责,疏于对子女的抚养、培养和教育,有的甚至出现子女流落街头的情况,更甚者,有的还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我们必须重新反思父母离婚自由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孰重孰轻。父母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不能建立在未成年子女最起码的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未成年子女相对于父母而言是弱势群体,法律在保护婚姻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为代价。(三)对探望权的规定在我国这样一个亲权社会来说过于狭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
6、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溯至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
7、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然而,我国祖祖辈辈看重的祖孙天伦之乐,祖父母代管孙子已经成为理所应当的事情。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未成年人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与其父母聚少离多,未成年人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建立起较深厚的感情。因此我国《婚姻法》中父母离婚后,仅将探望权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未成年身心也有一定的影响。其次,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其执行标的比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8、四)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