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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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借款合同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第四节建筑工程合同第五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双方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4)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2、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1)除法律另

2、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2)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卖方应保证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而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方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2)因买受人的原因导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未约定

3、风险负担时,确定的原则:(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5)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1、支付价款2、受领并检验标的物(4)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按照规定支付价款,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2)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3)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4、(二)买受人的义务(1)买受人拒绝受领交付的标的物,应负延迟的责任。(2)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拒收,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3)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如怠于通知或在规定期间没有通知出卖人质量不合格,则视为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三)分批交付的买卖1、如果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进行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2、如果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四)利益承受1、利益承受是指

5、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归属。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利益承受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二、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1、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移转的时间,未作保留所有权约定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转移于买受人。2、丧失分期利益和解除合同的限制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3、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制解除合同后,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若双方约定于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对出卖方已收受的价款不予返还,该约定无效。(二)凭样品买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

6、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三)试用买卖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认可,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做出,无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超出期限未做表示的视为认可。如标的物未交付给买受人,于试用期届满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第二节借款合同一、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特征:1、借款合同是以转让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2、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3、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是否负有义务,依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而定。4、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

7、合同。5、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6、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依贷款人是否为金融机构有所不同。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取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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