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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县参议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5-28【正 文】县参议会组织条例 第1条 县参议会为全县人民代表机关。 第2条 县参议会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完成地自治各事项。 二议决县预算,审核县决算事项。 三议决县单行规章事项。 四议决县税、县公债及其他增加县库负担事项。 五议决县有财产之经营及处分事项。 六议决县长交议事项。 七建议省政兴革事项。 八听取县政府施政报告,及向县政府提出询问事项。 九接受人民请愿事项。 一○其他法律赋与之职权。 县参议会议决之预算及有关人
2、民权利义务之单行规章,应报省政府备案,其审核之决算亦同。 第3条 县参议会议决事项,与中央法令抵触者,无效。 第4条 县参议会,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县参议员组织之,并得加选依法成立之职业团体代表为县参议员。 第5条 县参议员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者,除选举条例另有规定外,每乡镇一人,其未满七乡镇之县仍应选出县参议员七人,由职业团体选举者其名额不得超过总额十分之三。 第6条 县参议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7条 县参议员,得由原选举之乡镇民代表会代表或职业团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二之议决,罢免之。 第8条 县参
3、议员于任期内,因事故去职时,由该乡镇或该团体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其任期以补足前任未满之期为限。 第9条 县参议员如于一会期内均出席,而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辞职,由该乡镇或该团体候补当选人递补。 第10条 县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县参议员用无记名投票互选之。县长或副议长因事故去职时,应依前项规定补选。 第11条 县参议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三日至七日,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12条 县参议会开会由议长召集,第一次开会由县长召集之。 第13条 县参议会开会时,议长主席,议长有副义长均有事故时,由参议员互推一人为临时主席。
4、 第14条 县参议会,非有全体参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 议案之表决,以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15条 县参议员对于与本身有利害关系之议案,不得参与表决。 第16条 县参议会开会时,得请县长县长县政府秘书科长或其他负责职员列席报告或说明。 第17条 县参议会会议公开之。但主席或参议员三人以上提议,经会议通过时,得禁止旁听。 第18条 县参议员为无给职。但在开会期内,得按照地方情形,酌给膳宿及交通费。 第19条 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 第20条
5、 县参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内,非经县参议会之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21条 县参议会决议案,咨送县长分别执行,如县长延不执行或执行不当,得请其说明理由,如仍认为不满意时,得报请省政府核办。 第22条 县长对于县参议会之决议案,如认为不当,得附理由,得附理由送请覆议,对于覆议结果,如仍认为不当时,得呈请省政府核办。 第23条 省政府对于县参议会之决议案,认为有违反三民主义或国策情事者,得开明事实,咨由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准后,予以解散重选。 第24条 县参议会置秘书一人,由目政府遴委,事务员书记各一人至五人,由议长派充之。 第25条
6、 县参议会开会期内,得客县政府调用人员。 第26条 县参议会议事规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27条 省辖市市参议会之组织,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28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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