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税务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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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管理篇之进出口税务管理财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管理,保证公司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税务管理风险,最大限度避免税务损失,维护公司利益,保持公司良好纳税人形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第三条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计算公司应纳(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有效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同时,加强税收筹划,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努力降低税务成本支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税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树立依法、合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

2、理制度,做好各项税务管理工作。第二章税务对各项时间点的要求第四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部门务必按以下时间点来规范: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时限。外贸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时间外,采用其他销售方式的,均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原则上要求进项发票取得在前,相应产品报关出口在后。目前我司按每月25日前报关要求

3、当月开票,25日后报关要求在次月5日前开票。二、关于申报退税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限。(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二)《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三、关

4、于出口退税的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四、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

5、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五、关于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二)办理延期申报的4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6、;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4、浙国税进[2009]7号对确因国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六类企业)。六、关于单证备案管理与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

7、、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七、远期收汇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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