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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2
《《债权法》教案》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适用:民商法专业(本科)教学说明教学的重难点:债的保全制度;债的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合同之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件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合同无效制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制度;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的解释与类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融资租赁合同理论与规则;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教学目的和要求:本
2、课程以讲授债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债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第一章债的概述教学重点:债权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关系;债的要素。教学要求:准确理解债的概念、掌握债的本质、特征,债的构成要素等基本知识。第一节债的概念及特征一、债的概念二、债的本质及特征1(一)债的本质2(二)债的特征1、债权与物权2、债权与人身权3、债权与知识产权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3、
3、特定化的第三人。二、债的客体:给付行为。标的与客体。三、债的内容1、债权2、债务思考题:1、什么是债?债权与物权有何不同?2、债的要素有哪些?www.ZQZL.cn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第二章债的分类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教学要求: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等债的分类的基本知识。第一节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第二节以债的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三节以债的标的分类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
4、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思考题:1、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2、什么是连带之债?第三章债的保全教学重点:代位权、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的要求。教学要求:了解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第一节概述一、设置债的保全的原因1、债权的实现需债务人的适当履行2、债的担保的局限3、强制执行的局限二、保全措施的作用:保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第一节代位权制度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向
5、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设立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性质特征:实体权;非代理权;非一般形成权;非实现债权的权利。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如果双方的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该债权须到期、合法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够行使并且应当行使而不积极、有效行使。4、对债权人造成危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以无资力为基本;有资力为例
6、外。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力度;解决“三角债”。三、代位权的行使1、以债权金额为限;2、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债权人)履行;3、以诉讼方式行使。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1、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2、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3、债权人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第三节撤销权制度一、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法律制度。二、撤销权成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1)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2)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财产将
7、要发生转移或者大量减少。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如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可能使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三、撤销权的行使(1)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债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只能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3)、撤销权只能由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行使。(4)、撤销权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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