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097497
大小:95.46 KB
页数:73页
时间:2018-08-01
《债权法课件-赵可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债权法§主讲人:赵可星§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简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第一节债的概念法定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对法定概念的分析:该条规定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但没有反映债的特点。因为民法的任务就是规范社会关系,形成法律关系。这是所有的民法规范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结果。不是债独有的。§第二,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2、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不存在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关系。§第三,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产生的。§实际上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产生于合同和法律规定。不仅仅债是这样。§第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这也不反映债的本质,实际上,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不是债独有。§一般认为: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特定,区别于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二)债的法律效果
3、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债的关系是债权人通过他方的特定行为获得利益。他方通过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不不同于物权关系。物权是直接对物享有利益,债权是对他人的行为享有利益。是债的本质特征。§(三)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含的债权、债务,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故债是财产法律关系。这一特征把债同人身权关系区别开来,后者不可用货币衡量评价。§思考题:§现代民法中的债与传统的债的区别:§债的概念,是近代才西方引进的,与我国传统的债有所不同,有三: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债、债台高筑
4、。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务,也包括债权。§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交付货物。§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能成立和存续。§(二)债的客体§
5、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有些债只有标的没有标的物(提供劳务),有些债则都有(交付财产)。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也不相同。前者是从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言,指给付本身;而标的物则是从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指向)的物而言,指给付的对象。给付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完成工作)§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指为某种行为,后者指不为某
6、种行为。§不作为:指不为一定行为,社会生活中有没有?如约定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债的客体中的不作为和物权关系、人身权中的义务人的不作为义务有无不同?§区别:§主体不同:特定与不特定;§产生根据不同;法定,约定。§内容不同:绝对权中的不作为,为一般的不干涉。债权中的不作为,有特定的内容。§后果不同:一个是违约责任,一个是侵权责任。§(三)债的内容§指:债权和债务§1、债权§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权能:第一,给付请求权,有权请求债务人按债的内容为一定给付。请求力。§第二,给付受领权,有权接受给付,永久接受给付所享有
7、的利益。构不成不当得利。保持力。§第三,债权保护请求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给于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强制力。§债权的这三项权能自债权实现的角度而言,给付请求权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给付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则是债权人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法律途径和方式。§第四,处分权能。抵销、免除、债权让与、权利质押等。§具备上述四项权能的为完全债权,欠缺某项权能的为不完全债权。§债权的特征:§第一,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四类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第二,
8、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只能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因而债权也成为对人权。物权则为绝对权,对世权。其他人对债权人不负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侵害债权。§第三,债权具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