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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 债权法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债权法本学期课程体系:本学期课程要求:确保出勤,出全勤可加1-2分,旷课要扣分,旷课1/3不能参加考试,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专心听讲,随时提问。结合课堂学习,随时写好案例作业。除了案例讨论之外,一个学期还要求50个案例,一个2分,数量分100分,抽取若干案例分析给予质量分,如0.7分,与数量分相乘得出作业分。第一编债权法论一、债的一般原理二、合同之债(在合同法部分重点介绍)三、非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在侵权责任法部分重点介绍〉)一、债的一般原理知识点回顾:民法的财产权利体系?(一)债的概念、特征1、债,这一词义,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理解,作为民事权利,称债权;作为民事法律
2、关系,称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称债的制度。学理上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依法发生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罗马法上,债也被称为是一种“法锁”。也有学者将债界定为一种“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上债的概念与生活中债的概念有所不同。2、特征:(1)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以
3、及知识产权关系等不同。俗语所谓的“孽债”、“人情债”,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债的关系。(2)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债,不以金钱之债为限,其给付也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但是终须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为归宿,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所谓“人情债”、“孽债”等等,则非为民法上的债。有些债的关系,例如赔礼道歉、单纯的不作为的义务,并没有直接体现财产性内容。但是,当债务人拒不赔礼道歉时,如果以债务人的费用强行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启示,则转化为财产性的内容。在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就会体现出财产性。(二)债的
4、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1、债的主体即债务人和债权人,两者均可以是一人或数人。2、债的内容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与债务通过给付连接起来,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做出给付。债权与债务相互依存,无债权就无债务,反之亦然。3、债的客体(1)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或以禁止债务人为某种行为为内容,或以债务人容忍债权人为某种行为为内容,换言之,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在形式上,给付可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
5、提交成果、不作为等。在债的关系,根据给付与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给付有时是指给付行为,有时是指给付结果。例.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其所谓给付通常是指给付行为,例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谓之给付结果,例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2)给付必须确定、合法、可能。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例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三)债的体系例.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
6、付款。急乱中乙错把一张百元大钞当作十元的交付给甲,甲取钱后即逃走。这一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不轻,于是将其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费等共计5000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于是在报纸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线索者,愿付500元的奖励。后丁将甲举报于丙。问: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丙与丁各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运输合同;不当得利。(2)甲与丙之间: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乙与丙之间:无因管理之债(4)丙与丁之间的悬赏广告(单方允诺)注:单方允诺①它是表意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方的承诺即可成立,即使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影响该债的存在。②其内容为意思表示者设定某种义务,
7、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③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只要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条件的人,即可成为表意人的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不过,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单方允诺之债并非因单方允诺的做出而当即发生。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中往往提出某种条件或者程序,只有当表意人提出的条件或程序完成,相对人被特定化,单方允诺之债才得以在表意人和特定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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