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和个人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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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讲:许维利课程邮箱:jjf2046@126.com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合伙企业的概述1、定义: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2、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其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

3、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

4、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三部分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人无权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合伙

5、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内部转让:不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应当通知分为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

6、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的禁止行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

7、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4、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对外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债务。注意

8、: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若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练习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购房,向非合伙人乙借款2万元,而乙曾与该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还欠该合伙企业货款3万元。当该合伙企业向乙催要货款时,乙提出因甲欠其2万元,所以他只需付合伙企业1万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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