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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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知识目标1.了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了解合伙人、投资人的责任承担、权利义务。3.掌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事务管理。实践目标1.能写出合伙协议书。2.能按法定程序办理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宜。3.能依法处理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的相关事宜。案例导入光明有限合伙厂能否成立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

2、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人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请思考: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案例导入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3、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2)一个以上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二、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2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4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

4、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④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

5、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解释】(1)合伙企业:协商或者评估;(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评估。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④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解释】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法律并未规定

6、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4)企业名称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分析:(1)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2)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案例导入第二节普通合伙企

7、业二、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否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财产(二)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3)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财产(三)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8、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其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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