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网院法学考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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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2012/12/20体系框架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商法分论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一、商法总论(一)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内容法定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公示法定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二)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行政法3、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经济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营主体的行为;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调整方法意思自治原则国家统治原则法律属性私法任意性规范为主公法强制性规范为主体系构成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

2、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三)商主体与商行为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债权行为商个人一般商行为物权行为商事代理商主体商合伙商行为商事行纪特殊商行为商事居间商法人商事信托(四)商事登记、商号与商事账簿1、商事登记的性质2、商号的选定与限制(1)我国商号制度奉行商号真实原则(2)我国对商号选择的要求3、商事账簿设置原则二、公司法(一)公司的分类母公司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意:特殊有限责任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65条)

3、(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2)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第64条)(二)公司的资本制度资本构成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财产出资《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1、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38条)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

4、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会议的种类与召集(1)种类(《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5、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召集(《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4条、第10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决:A、修改公司章程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D、变更公司形式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

6、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7、有。三、破产法(1)破产财产时间:破产宣告之后组织和管理:破产清算组所有:破产人的全部财产(2)取回权制度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四、票据法3种票据,6个行为,2类4种,1个理论1、三种票据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我国仅承认银行本票)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2、六种行为(1)出票(支票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

8、一的,支票无效。(2)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承兑(4)参加承兑(5)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6)付款3、两类四种抗辩权物的抗辩人的抗辩追索权原始追索权再追索权4、一种理论:无因性理论《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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