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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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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主讲教师:唐小娟案例一、百万“捐款”包含多层法律关系新华网郑州3月4日电(记者郭久辉)经初步诊断,患有严重的情感性障碍精神疾病的中国石油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出纳孔亚娴擅自将100万元公款挪出,以个人名义捐赠给河南驻马店市慈善总会,而且这笔款大部分已经发放给艾滋病困难家庭。依照法律,这样一件荒唐事该如何处理?案例二:试驾造成他人伤亡谁来承担责任?2003年5月18日,李鸿伦和妻子董高胜到云南汽车交易市场选购汽车,当他们从天津汽车公司高新专卖店出来时,一辆停在店门口消防通道上挂有天津牌照的“威姿”汽车突然启动,将董高胜撞倒并从她身上碾过,直撞到对面玻璃门上才停住。董高胜当场死亡。李鸿伦
2、深受刺激,被送往医院急救。昆明高新公安分局调查后,将该事故定性为“道路外车辆事故”。肇事者是位女性,46岁,事发后她内心深受谴责,向李鸿伦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的购车与试车行为中,涉及几个基本法律关系?案例三、车票背后的法律关系——客车司乘人员赔偿现象透析1998年9月9日,河南省召县居民方勇与宋道明、李华在桐柏县洽谈装修业务后,共同乘坐南阳汽运公司“渝R—02086”大客车返回南阳。客车在行进中,3名歹徒欲对宋道宁行窃并遭宋反抗,其中一名歹徒举刀向宋砍去,方勇见状从后面抱住该歹徒,另一名歹徒将方勇砍伤。因司乘人员拒绝救助而延迟时间
3、,方勇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车辆承包人姚广才和南阳汽运总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南阳汽运总公司辩称:方勇之死是他人行凶的刑事犯罪行为所制致,与我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关,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姚广才辩称:我虽然承包了总公司的客车,但在此次承运中,我本人并无过错,且死者当时受伤后我尽到了抢救责任,所以我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四:啤酒爆炸案2000年8月,甲市的李某和张某、王某聚在李某家一起聊天,李某让儿子小李去买点啤酒。小李到百货店买了几瓶乙市啤酒厂生产的“阳光牌”啤酒回来。突然一瓶啤酒爆炸,玻璃碎片击中了王某的右眼球,经诊断为角膜虹膜破裂,六级伤残,
4、花费医疗费2万元。王某向百货店要求赔偿,百货店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啤酒,应当向乙市啤酒厂索赔。2001年9月,王某向啤酒厂索赔,啤酒厂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对身体造成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现在诉讼时效已过,因此拒绝赔偿。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重点问题:1.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学法律?2.什么是经济法?为什么会产生经济法?3.市场关系主体4.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第一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二、法的调整模式:古代综合调整模式(诸法合体、刑民不分、
5、以刑为主)近现代专门法调整模式(民商法、行政法)现代综合调整模式(不同法律部门综合调整)第二节市场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2.特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种类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公法人私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2.特征:3.种类:商个人商法人(企业法人)商非法人组织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2.特征:3.种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三节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
6、一、物权(一)概念:(二)分类: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债权(一)概念:(二)债权发生的依据: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三、知识产权(一)概念和特征:(二)范围: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案例一:一是在刑事方面,孔亚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孔亚娴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以其做出捐赠行为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为准,这还需要经司法鉴定确认。若孔亚娴的行为当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孔亚娴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孔亚娴行为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擅自将公款捐赠给公益
7、事业的行为应当构成贪污罪。孔亚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捐赠,该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挪用公款罪行为。因为挪用行为中,行为人应当具有日后归还的主观意愿,而孔亚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捐赠,并无归还之意。刑法中对“非法占有”罪的认定,并不区分行为人将公款归自己所有,还是转赠他人。这笔款虽然没有被孔亚娴长久“据为己有”,但在法律上仍属非法占有。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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